中国不仅是人情社会,普法教育也任重道远,有的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制度规则法规阻碍的事情,小到看病就医、子女上学、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大到工程招标、民事案件的审判、亲属被刑事拘留等等,首先想到的就是花钱找关系走后门,但是,有时候钱花出去了,事情没有解决,钱又收不回来的,纠纷就产生了。这时候,被害人很可能就会去公安机关那里控告中间办事人诈骗。
一、何为诈骗罪
诈骗罪在刑法中的原文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地解释,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让他人主动交付了财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亦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犯罪是无罪率最高的案由。所以说,诈骗类案件,辩护律师大有可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水平如何,辩护质量的高低,对案件的走向影响较大。
二、为别人办事收了钱,但事情没办成,属于诈骗吗?
收钱以后没有办成事,如果钱退给对方,由于没有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就显然不属于诈骗;收钱以后没有办成事,也不愿意退钱,那么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的。
如果从一开始,中间人就没有能力和关系办成事,收到钱以后也没有用来办事,而是用于自己消费、挥霍,被揭穿后也没有能力、意愿还钱,那这种行为妥妥的构成诈骗,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中间人确实有一定能力和影响力,他也把拿来的钱花在了办事上,最终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成,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虽然可能有一定的夸大、隐瞒,但不具备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样不构成诈骗,只能算作经济纠纷,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端。
三、典型案例和裁判
【案例一】(2014)昭化刑初字第 57 号
【本案事实】张某某以能找人托关系为侯某减轻刑事处罚为由,要求孙某某提供活动资金 30 万元,同年 4 月 24 日,孙某某将筹集的 2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钱后,并未帮忙办理所托之事,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赌博、购物等花费;2014 年 5 月 21 日,孙某某向张某某要回 0.9 万元、6 月 14 日,张某某的丈夫蒲某向孙某某退还 10 万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二】(2015)同刑初字第 67 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秦某在听说被告人赵某可为他人办理工作及提干后,为获取中间好处费,积极联系各被害人,共收取 58 名被害人办工作款 1565.76 万元,其中交给刘某 669 万元,交给赵某 864.6 万元,自留 32.16 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帮助被告人赵某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2017)冀 0822 刑初 179 号
【本案事实】我是通过一个朋友老乔认识的曹某 1,老乔跟我说他战友的孩子要毕业了,想让我给托关系找个工作,我暂时答应。曹某 1 的孩子是石油专业毕业的,我就开始找了一个朋友湛某。曹某 1 经常给我打电话问孩子工作的办得怎么样了,大概 2015 年 7、8 月份的时候,曹某 1 跟我说的先给我拿一万元钱,又一次曹某 1 他们来找我,我跟曹某 1 说钱花没了,我也没跟他说钱怎么花的,曹某 1 又给了我一千元钱。湛某跟我说事不好办,意思是说办不了了。大概是今年正月的时候,曹某 1 给我打电话问我办得怎么样了,我说没啥戏了。大概今年 2 月份的时候,老乔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曹某 1 孩子的事抓紧办办,我说事都到现在我是办不了了,然后老乔说曹某 1 报警了。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2010)甬镇刑初字第 234 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 6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的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林某之间存在请托关系,被告人朱某诈骗犯罪系未遂,没有给被害人林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院依法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2017)苏 1081 刑初 127 号
【案件事实】2016 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可以将被害人侯某的外甥介绍到部队工作并解决军籍,以请客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计 40000 元、黄金叶(天叶)香烟 50 包、山水画 1 幅,总计价值人民币 44900 元。后在明知该事情不能办成的情况下,仍然虚构正在办理的假象,不退还收取的被害人的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侯某人民币 20000 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 24900 元、山水画 1 幅,已发还被害人侯某。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的分析,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向分析。分析事前受托人的实际能力范围,结合办成事的可能性大小,事中受托人履行受托事项的情况,事后钱款的最终去向及用途等。律师辩护思路是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中间人是否具备办成事的能力是排除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关键因素;二、中间人是否积极履行受托事务是判断中间人是否能够 “脱罪” 的重要依据;三、财物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是判断受托人主观是否存在 “非法占有的目的” 的重点因素。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杭州市拱墅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允道刑事团队” 以专业为本,立足刑事辩护领域,主任律师叶斌从事刑事辩护 15 年来高质量地办理了大量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